交易方式合同過戶,擔保交易
處理費用明碼標價、公開透明
服務優勢*
服務優勢閉口合同 后期無增項
服務范圍深圳
深圳鯤鵬志有限公司服務項目: 1、深圳中國香港海外公司登記注冊;處理、商務秘書服務; 2、各種批文處理、證照年檢年審處理; 3、深圳中國香港海外企業財稅服務、年審審計服務; 4、高新技術類企業認證、財稅服務; 5、為外貿企業提供免、抵、退稅服務; 6、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 7、企業合法清算處理; 8、企業產權交易處理; 9、知識產權代理、法律服務; 為企業提供創業發展綜合的服務。
公司收購的風險是信譽問題,這個信譽有兩層,一層是銀行、稅務、工商的信譽;另一層就是社會信譽,下面我們會一一解釋。
企業如果有之前的經營過程中,沒事老欠稅、逃稅、不參加年檢等等不良行為,那么在銀行稅務工商的歷史記錄里自然是不好的。這種事往往一些收購方不好查到,當你接手了這樣的公司,去工商稅務辦事時,你會發現專管員很不好講話,這時你才發現這家公司是多么的“招人煩”。
社會信譽方面,就是跟企業有合作關系,業務往來的單位或個人,這種信譽收購方也不太好查,你總不能一個個電話去問吧,如果你找的是信譽不好的公司,收購過來也是個麻煩,比如進個貨都要先付全款,如果信譽好往往就不需要了。
在這種商譽至上的年代,企業的信譽往往被視為無形資產,信譽值可以影響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方方面面,任何企業都是由人去操作的,你給人家的信譽不好,自然就得不到別人的認可,關系也就會一點點流失掉。

1、 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洽談,初步了解情況,進而達成收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
2、 收購方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進行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構架進行詳盡調查,對職工情況進行造冊統計。
3、 由收購雙方及目標公司組成工作小組,草擬并通過收購實施預案。如涉及資產收購或債權收購的,律師應當提示委托人,根據收購項目開展的實際需要工作小組成員中可以有債權人代表。
4、 在資產收購或債權收購中,可以由債權人與被收購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約定收購后的債務償還事宜。
5、 收購雙方正式談判,協商簽訂收購合同。
6、 雙方根據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履行各自內部關于收購事宜的審批程序。
7、 雙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將收購合同交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
8、 收購合同生效后,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股權變更登記、經營管理權轉移手續,涉及債權收購的,依法履行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并依法處理包括股東變更登記。

出售方的內部決策程序及其他股東的意見
出售方轉讓目標公司的股權,實質是收回其對外投資,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轉讓其股權,必須經過兩個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獲得出售方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其二;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應取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程序上,出售方經本公司內部決策后,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由于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較強的公司,為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作了相應的限制,賦予了其他股東一定的。具體表現為:
;其他股東同意轉讓股權的,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的,符合《公司法》第75條規定的情形: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盡職調查的范圍
在盡職調查階段,律師可以就目標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徑調查得到的信息進行法律評估,核實預備階段獲取的相關信息,以備收購方在信息充分的情況下作出收購決策。
對目標公司基本情況的調查核實,主要涉及以下內容(可以根據并購項目的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于調查的具體內容作適當的增加和減少):
1、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經營范圍。
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及變更的有關文件,包括工商登記材料及相關主管的批件。
3、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東名冊和持股情況。
5、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歷次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
6、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
7、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規章制度。
8、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與他人簽訂收購合同。
9、收購標的是否存在諸如設置擔保、訴訟保全等在內的限制轉讓的情況。
10、對目標公司相關附屬性文件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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