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方式合同過戶,擔保交易
經營費用明碼標價、公開透明
服務優(yōu)勢*
服務優(yōu)勢閉口合同 后期無增項
服務范圍深圳
深圳鯤鵬志有限公司服務項目: 1、深圳中國香港海外公司登記注冊;經營、商務秘書服務; 2、各種批文經營、證照年檢年審經營; 3、深圳中國香港海外企業(yè)財稅服務、年審審計服務; 4、高新技術類企業(yè)認證、財稅服務; 5、為外貿企業(yè)提供免、抵、退稅服務; 6、企業(yè)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 7、企業(yè)合法清算經營; 8、企業(yè)產權交易經營; 9、知識產權代理、法律服務; 為企業(yè)提供創(chuàng)業(yè)發(fā)展綜合的服務。
收購雙方及目標公司債權人代表組成小組,草擬并通過收購實施預案。債權人與被收購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約定收購后的債務償還事宜。收購雙方正式談判,協商簽訂收購合同。
在達成轉讓協議后,收購方應該盡快經營相關變更登記。有限公司的股東發(fā)生變更的,應該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營變更登記;不動產等特定資產所有權變動的,也需要到相關行政部門經營登記才可以取得物權。在收購談判中,收購方應該盡量爭取在轉讓協議中約定轉讓方在經營變更登記手續(xù)過程中承擔的義務,避免轉讓方在收到轉讓款之后故意拖延經營手續(xù)的時間,或者是藏匿部分經營手續(xù)所需要的文件。

法律盡職調查的范圍
在盡職調查階段,律師可以就目標公司提供的材料或者以合法途徑調查得到的信息進行法律評估,核實預備階段獲取的相關信息,以備收購方在信息充分的情況下作出收購決策。
對目標公司基本情況的調查核實,主要涉及以下內容(可以根據并購項目的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對于調查的具體內容作適當的增加和減少):
1、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經營范圍。
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及變更的有關文件,包括工商登記材料及相關主管的批件。
3、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4、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東名冊和持股情況。
5、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歷次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
6、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
7、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
8、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與他人簽訂收購合同。
9、收購標的是否存在諸如設置擔保、訴訟保全等在內的限制轉讓的情況。
10、對目標公司相關附屬性文件的調查:

根據不同的收購類型,提請注意事項
不同側重點的注意事項并不是相互獨立的,因此,在收購中要將各方面的注意事項綜合起來考慮。
1、如果是收購目標企業(yè)的部分股權,收購方應該特別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標企業(yè)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之后方可收購。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該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公司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樣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如果目標企業(yè)是有限公司,收購方應該注意要求轉讓方提供其他股東同意轉讓方轉讓其所持股權或者已經履行法定通知程序的書面證明文件,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之后方可收購,否則的話,即使收購方與轉讓方簽訂了轉讓協議,也有可能因為他人的反對而導致轉讓協議無法生效。
2、如果是收購目標企業(yè)的控股權,收購方應該特別注意充分了解目標企業(yè)的財產以及債務情況。如果收購目標是企業(yè)法人,自身及負擔在其財產之上的債權債務不因出資人的改變而發(fā)生轉移,收購方收購到的如果是空有其表甚至資不抵債的企業(yè)將會面臨巨大風險。在實施收購前收購方應該注意目標企業(yè)的財產情況,尤其在債務方面,除了在轉讓時已經存在的債務外,還必須注意目標企業(yè)是否還存在或有負債,比如對外提供了保證或者有可能在今后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除了通過各種渠道進行查詢、了解之外,收購方還可以要求轉讓方在轉讓協議中列明所有的債務情況,并要求轉讓方承擔所列范圍之外的有關債務。
3、如果是收購目標企業(yè)的特定資產,收購方應該特別注意充分了解該特定資產是否存在瑕疵。
存在瑕疵的特定資產將有可能導致收購協議無效、收購方無法取得該特定資產的所有權、存在過戶障礙或者交易目的無法實現等問題。所以,收購方需要注意擬收購的特定資產是否存在瑕疵,在無法確定的時候,為了**自身合法權益,可以要求讓轉讓方在轉讓協議中對財產無瑕疵作出承諾和保證。
4、收購方應該注意爭取在收購意向書中為己方設置**條款。
鑒于收購活動中,收購方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相對較大,承擔的風險也較大,為使收購方獲得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收購方應該在收購意向書中設定**性條款,比如排他條款、提供資料及信息條款、不公開條款、鎖定條款及費用分攤條款等等,這些條款主要是為了防止未經收購方同意,轉讓方與第三人再行協商出讓或者出售目標公司股權或資產,排除轉讓方拒絕收購的可能等。

收購方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續(xù)期間的綱領性文件,是約束公司及股東的基本依據,對外投資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東的利益,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沒有強制性的規(guī)定,授權公司按公司章程執(zhí)行。因此,把握收購方主體權限的合法性,重點應審查收購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內部決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其二,對外投資額是否有限額,如有,是否超過對外投資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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